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东光县居上车行销售的比德文电瓶车安装的蓄电池与合格证上标注的蓄电池型号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管理》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5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东光县正达车行在售的两辆型号为TDT1006Zl电瓶车3C认证证书已注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东光县洪兴电瓶车门市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瓶车充电器案件
2024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东光县洪兴电动自行车门市部在售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42296-2022,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电瓶车充电器6个、罚款0.0153万元的行政处罚。